根据《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关于开展黄芪、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市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按相关程序对滋补堂相关物关物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试点的申请进行审核与确认,2022年4月2日决定对滋补堂予以试点单位备案。
根据《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和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关于开展黄芪、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市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按相关程序对滋补堂相关物关物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试点的申请进行审核与确认,2022年4月2日决定对滋补堂予以试点单位备案。